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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旨在规定国家教育的目标、原则和制度,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事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相互促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教育,普及高等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素质,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目标,本法制定。

第二章义务教育

第七条: 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基本教育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德育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各项具体内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章职业教育

第九条: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章高等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章师德和师风建设

第二十条: 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进师德和师风建设的根本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本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受教育者的权利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应金额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国家禁止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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