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财政部金融司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在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管理费率、投资监管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优化。
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公布实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从2002年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多个专项批复,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等事项进行了调整,适当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对防控投资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成立以来,全国社保基金规模不断增长、投资能力不断增强、资产配置广度深度不断提升,年均投资收益率为7.66%。”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但也要看到《暂行办法》已实施超过20年,其中部分内容立足全国社保基金成立初期特点,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与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形势。同时,过往专项批复数量较多、时间跨度较长,也需要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梳理。
在社保基金投资范围方面,《管理办法》中共有11类产品和工具。比如,纳入了历年专项批复内容,具体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同时,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
此次还适当增加了套期保值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同时,明确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虑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办法和实践、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其中,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年费率不高于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费率不高于0.05%。
在投资监管比例方面,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目前,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
“通过优化调整投资范围、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提高投资灵活度等举措,在兼顾安全的同时,进一步释放了社保基金增值效能,有效发挥防风险、促盈利、稳预期的综合作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泽彩表示,这不仅有利于社保基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为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根据《管理办法》,社保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决策流程,研究制定科学稳健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并组织实施。全国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全国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据了解,《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境外投资管理将通过修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