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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新疆将调整退休人员统一职工医保卡划入政策,看看你有多少 !

2021年12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其中一项重要政策变动,就是从今年启动个人账户改革,明年1月开始统一和调整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保卡划入政策。

也就是说,明年1月起,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医保卡划入标准全自治区执行统一政策,而各地原来的医保卡划入政策将被统一的新政所取代。

新疆将调整退休人员统一职工医保卡划入政策,看看你有多少

新疆医保卡即将统一的划入新政,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与退休人员是不同的。

在职职工医保卡划入新标准统一为本人医保缴费基数的2%,即为个人在单位缴纳的全部医保费,而之前职工从单位缴纳的医保费中按年龄段划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将全部调整划入到医保统筹账户,不再划入个人医保卡。也就是说,划入政策全自治区一样,但具体到职工个人的划入标准是有所不同的。

按照单位缴费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卡划入新标准统一为本人医保缴费基数的2%划入,只按照单位缴费费率缴费的,因为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所以缴费期间无钱划入医保卡。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数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因此新政后划入到医保卡的钱大多数人都是一样的。

退休人员医保卡按2022年度各地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划入。也就是说,新政后每月划入到退休人员医保卡的钱,全自治区政策统一标准各地不同,但一个地区则是统一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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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新政还扩展了个人医保卡的使用范围,医保卡既可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还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也可用于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

总之,本次新疆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保卡政策调整,虽说医保卡划入的钱有所减少,但这个减少的钱转移到统筹账户后,之前普通门诊不能报销的,现在就可以由统筹账户直接报销了,同步还明确和扩展了医保卡的使用范围。

1、新疆调整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保划入待遇有啥影响?

根据新疆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到2022年年底之前,将将实施对医保个人账户划入等方面的待遇的改革。这就意味着新疆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医保划入待遇等方面也将做调整,届时,不再是按照老标准来划入医保个人账户了。在此之前,会有一个过渡期,还是按照老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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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看新疆在医保划入待遇方面的新老标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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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新疆的在职人员,以乌鲁木齐为例,在过去个人缴纳的2%的医保费用,全部划入到个人医保账户。另外,单位缴纳的医保费用,按照不同年龄,来划入不同的比例。

整体上来看,30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照3%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1岁至45岁的在职职工,按照3.5%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6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照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为基数,按4.5%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返款标准还是比较高的。

我们来看看乌鲁木齐的平均工资。数据显示,2020年乌鲁木齐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225元,对应的月平均工资为8102元左右。

那么按照老标准,新疆乌鲁木齐在职职工至少人均每月可以划入的医保返款就是8102*3%=243元左右,最高人均可以划入8102*4%=324元左右。而退休人员可以获得医保返款就跟个人的养老金水平有关系了,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达到1万元的话,医保返款每个月可以达到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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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2022年底开始,新疆的医保划入标准将做调整,按照新标准,单位缴纳的医保费用不再划入个人账户,那么新疆在职职工医保划入比例将减少1%-2%,人均至少减少的金额就是8102*1%=81元左右。

退休人员的医保返款比例也会从4%(以乌鲁木齐为例),下调到2%,下降2.5%。不过,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大家的医保返款就没有什么差距了。

虽然按照新标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保划入比例将出现下降,不过这不意味着医保待遇水平降低了。因为参与职工医保的人员,可以享受门诊报销,报销比例55%以上,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60%以上,报销最高限额3000元。此外,医保报销的范围也在扩大,常见病等也纳入到了报销。

而且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不仅本人可以用,配偶、父母和子女也可以使用,看病买药等支出都是可以共用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父母、子女等购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购买大病医保等,也可以用医保个人账户来支付。

2、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医保篇报销待遇速查

自2022年5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门诊共济保障,这意味着普通门诊将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职工医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单位职工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2022年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划入。划入额度暂定80元/月,待2022年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数据发布后进行调整并补划差额。

一、门诊待遇

1.缴费基数:

2022年3月-2023年2月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至7.5%,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员工缴费基数为个人工资,缴费基数不设置上限。

参保人员可在本市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选定的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门诊结算享受待遇。

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支付比例单次支付限额(元)年度支付限额(元)

第1次第2次以上(含)在职已满年限退休


一级201075%80%2003000
二级402065%70%400
三级904555%60%900

A:职工在异地能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B: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即可在异地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报销待遇,但不能使用亲属个人账户共济结算。

A:生育门诊费用能否按照职工普通门诊享受待遇?

B:不能。只能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A:当年门诊限额没有用完第二年可以用上一年剩余限额吗?

B:不能。职工门诊支付限额跨年不累计,即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使用当年度限额,不能再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

A:家庭成员共济能不能用门诊共济3000元定额?

B:不能。家庭成员共济是指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不能使用普通门诊待遇报销。

2.参保人员突发疾病,急诊治疗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突发疾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后不需住院者,符合特殊门诊费用的,按照特殊门诊费用结算;不符合特殊门诊费用的,其费用按照普通门诊由个人自付结算;经急诊诊治转入住院治疗的,其符合急诊救治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参保人员因病情急、危,就近在我市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救治,应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待出院结算后一个月内,凭住院相关单据到市医疗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报销。

二、住院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按“分级计算,累计支付”的原则支付。超过10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支付限额为22万元,支付比例为90%。

报销标准如下表:

医疗机构等级首次起付线单次起付线列入医保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退休在职退休



三级医疗机构900元500元10万以下85%90%15%10%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200元10万以下90%95%10%5%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100元10万以下95%95%5%5%

说明:列入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甲类药品+乙类药品×95%+(准予支付诊疗项目+部分支付诊疗项目)×85%+部分支付诊疗项目×80%(一次性材料)+服务设施;

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列入医保范围医疗费用-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有的参保人员年度内交过一次起付线了,下次住院还要交?

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俗称“门槛费”,是“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医保基金与参保个人共同负担住院医疗费”的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报销。这个由个人先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

住院起付线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不同,标准也不一样。即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跨年度住院治疗的,以入院时间为准),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住院,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自第二次住院及以后入院,每次住院都需按单次标准收取住院起付线。单次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例:某退休人员,2019年度第1次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第2次在三级医院住院,第3次在一级医院住院,起付线收取标准如下:

第1次、第3次属于在不同等级的医院首次住院,分次收取起付线900元和200元,第2次住院属于同等级(三级医疗机构)的再次住院,应按单次收取500元的起付线。

2.“三大目录”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指自治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大目录”)。超出三大目录范围的项目,称为丙类自费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三大目录”各项目列入医保范围的比例见下表:


列入医保范围个人先行自付
甲类药100%0
乙类药95%5%
准予支付诊疗项目100%0
部分支付诊疗项目85%(一次性材料)15%(500元以上高价材料20%)
服务设施费用100%0

注:服务设施项目中床位费、采暖费等在目录价格标准内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支付,超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床位费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20元/天;二级医疗机构17元/天;一级医疗机构14元/天,采暖费标准为2元/天(限新疆采暖期内)。

三、大额医疗补助险是如何缴纳的,如何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大额医疗补助险;已退休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人员,每月按本人养老金的0.5%缴纳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金额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扣缴。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当年累计列入医保范围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0000元)的部分,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待遇。大额医疗补助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列入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四、什么是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否缴费?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经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后,超过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的制度。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只要正常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就可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

五、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具体报销政策是怎样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后,超过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承担95%,个人承担5%。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六、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充办法的具体报销政策是怎样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充办法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按以下规定报销:(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充办法按以下规定支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充办法给予支付,其中:2.8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充办法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自2018年1月1日执行。

七、如何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及大病补充办法待遇?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实行一单结算,即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同结算,按比例报销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单位参保人员有什么不同?

(一)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过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二)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的存在等待期。在等待期内根据连续缴费期的不同,按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最低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满最低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待遇;也可选择按本人退休时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剩余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九、患有特殊慢性病的人员该如何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

(一)申办:参保人员患病确需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到具有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由指定的专科医师填写并进行治疗诊断,科室主任审核签字。

(二)初审:参保人员按医疗机构规定的时间携带《报告单》、社会保障卡、一寸照片2张、身份证和既往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医保办公室在《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录入慢性病信息。

(三)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资料统一汇集,并建立初审名册,携带上述材料按规定办理期报送到市医疗保障局医药定点单位管理科。

(四)鉴定: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专家组负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审定工作,审定通过者,审核确认慢性病备案信息;审定未通过者,参保人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符合病种诊断标准的,可再次按申办程序进行申报。

(五)确认:审定完成后,申报资料由提交的医疗机构存档。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在医院对审定通过者公示,公式无异议的,参保人可以享受相应病种的门诊慢性病资格。

十、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如何办理?

需要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按照新办理病种的手续办理。

十一、患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如何就医?

患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慢性病的,需在本人选定的具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必须同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

十二、特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治疗该如何享受待遇?

特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使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用药范围》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之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列入医保范围的费用,按规定先行自付后,不分医院等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特殊慢性病人员因患尿毒症实施肾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在门诊发生的列入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先行自付后,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本市门诊就医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除外)。

十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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