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鑫号

陈梦赢孙颖莎,靠的是什么?

“低估一个人的决心是很危险的,更何况这个人是卫冕冠军。”——不知名网友。

在巴黎奥运会乒乓球女单决赛赛前,绝大部分人都看好孙颖莎,毕竟这个周期她打陈梦输少胜多,毕竟她势头正盛,毕竟她在新乡4:0击败陈梦。

但正如不是所有牛奶都叫特仑苏一样,不是所有比赛都叫奥运会!

奥运会打得是战术,打得是心态,更打得是经验!

客观来讲孙颖莎更喜欢大开大合的阵地战,她正手实力已然独孤求败,而对于陈梦来说变化多端的游击战更能发挥她的优势,例如细腻的落点,多变的战术。

而在这样一场势均力敌的顶尖较量当中,比赛的走势是如何发生变化,让胜利的天平逐渐偏向了陈梦呢?

陈梦开场第一球就发球自杀,完完整整暴露了她的心态。

她慌乱,痛苦,不自信,犹豫不决,第一局比赛对于陈梦来讲就好像自己的项链扼住了自己的咽喉。她屡次变直线,均未能成功得分。

反观孙颖莎,采用落点变化的原则,多次“挤”住陈梦,一路火花带闪电地赢下第一局。

退缩?保守?坚定?还是我命由我不由天?陈梦还是选择了后者。

第二局一开始陈梦和孙颖莎十分默契地互相开长球,由于上旋长球没有弧线的保护,相当于刺刀见红。

但陈梦更硬,疯狂提高对抗强度,相持阶段陈梦一直站的比较近,压迫孙颖莎,使其难以完整引拍发力,并且利用中近台的速度优势,两边调动孙颖莎,绝不跟孙颖莎打阵地战,使其处于疲于奔命的状态。

稳住阵脚后,陈梦的杀招来了——“切中路”。

中间偏正手位是乒乓球比赛中大家的“七寸”,这个落点可以巧妙的限制正手的引拍空间,还可以使反手的击球点发生偏移,是削弱对手进攻强度的一大利器,这使得孙颖莎的击球质量难以完整发挥。

其实孙颖莎也在利用这个落点限制陈梦,但是陈梦的落点太准了,相当于枪枪10环,而孙颖莎平均9.5环,别看就差这一点点,这一点就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正因为如此,孙颖莎每一次的中路反手相持都是“被动相持”,而“被动”,就意味着失去优势。

孙颖莎想利用小侧身摆脱困局,但陈梦总能第一时间变去孙颖莎的正手空挡。孙颖莎想反手变直线,身体一旦向中路移动,陈梦就塞过去一板超级离谱的反手大角。

总之,就一个目的——把孙颖莎钉死在“中台”。

孙颖莎逐渐被陈梦拖入“中路”这个血肉磨坊,一直没能找到一劳永逸的解法,这样虽然不至于“大出血”,但被温水煮青蛙,不但消磨比分,消磨意志,还在消磨耐心。为最后的结局埋下伏笔。

孙颖莎一直都很清楚自己处于被动,频频用自己看家本领“正手”配合发球抢攻绕开陈梦的“中路纠缠”进而打开局面。

虽然这样能把比分紧紧咬住,但草蛇灰线伏脉千里。孙颖莎一直没能有效解决的“中路”问题引爆了致命的危险——凶稳关系处理失当。

最后两局双方在技战术上已经难以有新的突破,没有一套战术能彻底打死对手。双方都知道对手的套路,也知道对手知道自己的套路。

此时,胜负就在关键球上,而关键球的要点就在于凶稳关系的处理。

凶稳关系的处理要结合自己与对手的技术状态,体能情况,心理波动,比分压力等因素进行相应的处理,没有一定之规。

“凶”代表高质量,但高质量以为着高风险。

“稳”意味着过渡,有可能被对手进攻,进而输球。

凶和稳其实都可以选择,但一定要合理!合理!合理!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在奥运会决赛的关键球时不合理的“凶”可能不是个好选择。因为大赛的关键球大家心里都更加紧张,都很难打出质量。

稳定的多拍相持,等对方失误未必不是一个好选择,太凶反而会使自己失误。孙子兵法有云:“先为之不可胜待敌之可胜”。

不合理的稳也并不是好的选择。过于稳意味着对手也会比较舒服,会制造太多不确定性。

可此时的孙颖莎已经没有选择“稳”的资本了,一旦求稳必然进入和陈梦的“中路”相持,这就意味着自己再次陷入被动相持,胜利的天平必然导向陈梦,相当于慢性自杀。

孙颖莎的一只手已经被“捆”住。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有进攻的机会,她只能“无脑凶”,这也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第六局最后一个球,孙颖莎大比分和小比分都落后,还是想凶,硬变直线,导致失误输球。其实不是不能变直线,而是自己的状态已经不允许了,硬要凶就不合理了。

复盘整场比赛就会发现,最后一球,其实就是最后两局孙颖莎的缩影。

陈梦最后两局的绝大部分得分全是孙颖莎的主动失误。不是孙颖莎非要凶,而是她只要没解决“中路”问题就没有“稳”的选项。

而陈梦在这种情况下,用中间位的相持,一点一点地耗死了孙颖莎。这也是她能够拿下金牌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毫无疑问,这场决赛打出了当今女子乒乓球的最高水平,从中间位落点的挤压打到正反手的锁直线,从发球抢攻打到大范围的调动对手,从转不转发球打到互相开长球刺刀见红……

就像大梦说的,“这场比赛对于我和莎莎有着不同的意义,我们两个人都拼尽了全力。”

多年之后,当大家提起2024年巴黎奥运会时,一定也还会想起这场女单决赛,不管是论相持,论对抗,论焦灼,还是论折磨。

      
上一篇